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中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初探【摘要】新公司法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放松了限制,但是公司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往往会由于公司对外担保中受损。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先例,我国可以更进一步通过立法保护公司对外担保时债权人的权益。【关键词】对外担保;英美法系;债权人;管理层责任1.我国立法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的发展演进2005年出台的新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除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议程序等加以规范以有效规制关联担保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担保对象、担保数额等担保具体事项。首先,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从内容上看,相比于旧公司法“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明文禁止,新公司法第16条明确了其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确认态度,也表明了公司具有自由选择担保对象的权利。其次,新公司法在对外担保方面通过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较大的自由。公司对外担保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种类,也可规范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是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还能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