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及律师解读【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针对公司法修改进行了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并看看律师的最新解读。修改一新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旧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律师解读: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修改二新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旧法:第二十三条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