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追求效率不牺牲公正 卞建林 现代刑事诉讼愈来愈注重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当,因此其程序设置和制度构建愈来愈精密细致,伴之而来的则是程序运行所需的司法资源愈来愈多,司法成本愈来愈高,而司法效率则与之相反,造成案件堆积如山,诉讼久拖不决。实际上,刑事案件具有多样性,轻重有别,难易不一。如不分青红皂白一概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既不经济也无必要。因此,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如何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如何对诉讼程序进行适当的繁简分流,是各国司法改革和程序完善的重要内容。我国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处理。该制度运行以来,总体而言效果是好的,既及时惩罚了犯罪,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讼累。但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到来,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剧增,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由于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案件处理能力有限,已不能很好地发挥程序分流的作用。为因应司法实际需要,实务部门已经在实践中探索被告人认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简化审理或快速审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