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24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并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各地区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的程序及条件第四条 盟市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经本级政府同意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新设立计划。自治区金融办研究汇总后,在2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府上报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第五条 盟市监管部门依据自治区批准的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新设立计划,择优上报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批准。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