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8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其中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第四条 对符合本申报条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