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年6月27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