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分公司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分公司各部门: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公司于2011年6月为全体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存起始时间及缴存形式(一)分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为2010年12月。其中,2010年12月以后入司的员工,如属于应届生的,则从入司后的次月开始缴存;如属于非应届生的,则按当月15日以前入司的从当月开始缴存,15日以后入司的从次月开始缴存。员工和公司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注:根据规定,“2010年12月起”为强制性缴存时间。(二)为提高员工福利待遇,集团公司为广大员工追溯缴存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追溯缴存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由公司缴存,员工无须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具体规定为:1.追溯缴存对象:截至2010年12月20日在岗在册的正式员工;2.追溯缴存期间入司的员工其缴存起始日根据其入司时间结合下面第二条(一)(二)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