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23日 财税20084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