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透析国企改制中隐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对策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规定了国企改制的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服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这些国企改制的形式与转让国有产权这种形式一样,不论其有多大的差别,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要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处理,只不过在处理的方式上因改制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无论因改制的形式而决定的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有何不同,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补偿与赔偿关系这方面都是相同的。现以转让国有产权这种国企改制方式为例,透视国企改制中隐形侵害国企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透视此种行为时,从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关系为视角或出发点。一、继续沿用原国企名称,拒绝发放改制国企职工赔偿金,隐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26条、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