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篇增值税第二篇 增值税壹综合规定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摘自征管法第四条)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摘自暂行条例)3、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摘自实施细则)4、“集资费”、“电权费”纳税人的确定关于卢龙县供电分公司以卢龙县三电办公室名义按月随电费收取的、分别用于110千伏变电站建设和购买用电指标还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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