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探讨(下)张世明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三、经济学与经济法学范畴的借用关系中国大百科全书1985年版把概念定义为“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但有学者指出,虚概念也是概念,概念的对念与思维的对象是有所不同的,概念应该定义为“以符号表达出来的观念。”概念在英文中为Concept;范畴是英文Category的汉译,是指反映认识对象的性质、范围或种类的思维形式。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从范畴的类型看,法学范畴体系由法的本体论范畴、进化论范畴、运行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等六类范畴构成。从范畴的位阶性看,包括法学在内的各学科范畴都可以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经济法学的范畴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长期以来处于跑马圈地式的粗放经营状态,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论战,但这种伐人守己的论战过犹不及,甚至造成某种程度上的相对理论过剩。其实,经济法学经过近一个世纪前哲时贤的辛勤耕耘,如今疆界粗具,阡陌划然,需要调整部署,把握方向,把研究重心转移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