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荣镇上峡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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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荣镇上峡学校章程 DONG RONG ZHEN SHANG XIA XUE XIAO ZHANG CHENG (第一版)藤县东荣镇上峡小学 编印2018 年 6 月2 第一版 学校章程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启峻副主任委员 谢秀建 唐灿梅 委 员 黄位平 黄贵献 陆金兰 吴红倩 何 怀 陈海鸿 何安东 何扬鸿 吴鸿强 3学校章程藤县东荣镇上峡小学学校章程(本章程于 2017 年_8_月_20_日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18年 9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

2、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藤县东荣镇上峡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村级完全小学,隶属于藤县东荣镇中心校。本校经藤县教育局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快乐成长。 第四条 培养目标:德能兼修、宁静以致远。 第五条 办学特色:抓管理、上质量、

3、求发展、创特色。4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依法依规招收学生; (4)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8)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二)依法实施阶段的基础教育; (三)积极支持

4、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5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任命(或聘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

5、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提出教导主任等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八)按程序决策学校重大事务; 第十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教导主任_1_名,由县教育局聘任,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学校建立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

6、,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学校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6第十四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导(务)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配合。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7、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7(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

8、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

9、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8(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

10、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学校的课程设置与教学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课程改革的要求设置和开设课程。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

11、务育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9语用字。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学校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制订学校发展近、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

12、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招生、收费、人事任免、教师聘任、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要向教师、学生或社会公开,实施阳光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长主持由校长、副校长、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委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行政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办公室、德育处、教研处及团队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10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

13、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年级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年级组的一切活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用人制度: (1)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实施考评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依法调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第三十六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分会或者家长小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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