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十二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1【重要提示】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 2012 年4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56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 2012 年 6 月 20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3、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招募说
4、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2目 录一、绪言 .4二、释义 .4三、基金管理人 .11四、基金托管人 .18五、相关服务机构 .22六、基金的募集 .42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2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九、基金的转换 .57十、基金的保本 .64十一、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67十二、基金的投资 .77十三、基金的业绩 .93十四、基金的财产 .9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95十六
5、、基金收益与分配 .100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2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105二十、风险揭示 .110二十一、保本周期的到期 .11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0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2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3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7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3二十八、备查文件 .157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4
6、一、绪言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7、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
8、、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5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9、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0、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
11、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6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
12、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4、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2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
13、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即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8、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
14、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7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15、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16、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9、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40、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41、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交银
17、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42、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8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43、保本金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
18、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45、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19、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46、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4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
20、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48、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9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50、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21、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51、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52、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5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
22、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54、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55、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56、日/天:指公历日57、月:指公历月5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5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