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相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2 投保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5.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3.2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7.2 条款中凡是以 黑体字加下划线 标示的内容均为免
2、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本合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见附录) ,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期间2.2 保险金额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合同效力3.1 合同成立与生效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4保险费4.1 保险费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 保险事故通知5.2 受益人5.3 保险金申请资料5.4 保险金的给付5.5 宣告死亡的处理5.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5.7 诉
3、讼时效6其他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合同内容变更6.5 联系方式变更6.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6.7 争议处理7名词释义7.1 周岁7.2 意外伤害事故7.3 私家车7.4 租用车7.5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7.6 交通事故7.7 猝死7.8 精神疾病7.9 毒品7.10 酒后驾驶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2 无有效行驶证7.13 现金价值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第 1 页 共 19 页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相伴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凡投
4、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 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2.2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 A 至 E 类意外伤害事故 7.2 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3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 A 至 E 类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伤残,本公司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A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5、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高铁、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D 类 : 被 保 险 人 以 乘 客 身 份 乘 坐 从 事 合 法 客 运 的 汽 车 ( 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 期 间 ( 自进 入 汽 车 车 厢 起 至 走 出 汽 车 车 厢 止 ) , 遭 受 的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E 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驾车(含私家车 7.3、租用车 7.4、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 7.5)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
6、事故 7.6 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已有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该被保险人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 号,具体见附录)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
7、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第 2 页 共 19 页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8、。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录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该类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同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伤残保险
9、金责任终止。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发生同类意外伤害事故所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和,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猝死 7.7、流产、分娩;4)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 7.8 导致的意外及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6) 被保险人违
10、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7)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8)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客运的交通工具;9) 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火车、汽车和自驾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10)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活动;1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9;12) 酒后驾驶 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12 的机动车;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 合同效力3.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第
11、3 页 共 19 页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保险期间短于一年的,本公司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13。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4 保险费4.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
12、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5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5.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2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
13、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14、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 4 页 共 19 页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意外身故保险金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15、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意外伤残保险金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3) 依法设立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16、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17、5.5 宣告死亡的处理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 A 至 E 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5.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5.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第 5 页 共
18、19 页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 其他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19、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6.3 被保险人变动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因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
20、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如果该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 5 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 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6.5 联系方式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
21、已送达投保人。6.6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 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第 6 页 共 19 页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7 名词释义7.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7.2 意外伤
22、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3 私家车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7.4 租用车 指被保险人不以商业运营为目的而租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租车公司或租车企业的汽车。7.5 单位公务或单
23、位商务用车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汽车。上述释义中所指的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以及农用车辆。7.6 交通事故 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7.7
24、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对猝死进行认定的,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7.8 精神疾病 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 (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7.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5、7.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第 7 页 共 19 页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7.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
26、)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1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1-25%)(1-保单经过天数/365)第 8 页 共 19 页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伤残的评定原则: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
27、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
28、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人身保险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
29、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注: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
30、)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第 9 页 共 19 页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
31、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双侧眼球缺失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一侧眼球缺失 7 级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双眼盲目 5 级 2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 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级一眼盲目 5 级 7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级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级注:视力和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