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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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建立科学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2财务风险。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

3、一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目标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单位收支和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根据国

4、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3法规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单位预算编制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

5、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4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

6、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及时调整。第十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

7、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从同级5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

8、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八条 事业收入包括:(一)技术服务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咨询指导、避孕节育手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情环情监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生殖健康检查治疗等技术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二)病残儿鉴定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对病残儿进行鉴定所取得的收入。6(三)培训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取得的收入。(四)宣传品制作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制作人口计生图书、音像等各类宣传品取得的收入。(五)其他事业收入,即人口

9、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一)销售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三)租赁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同时注重经济效益。(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

10、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7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

11、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8(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按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

12、生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财政部门

13、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9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具备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九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非财政补助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支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第三十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第三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

14、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第三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和人员应当加强票据审核,杜绝报销虚假发票。10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

15、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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