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的报告 中国行政性国有资产,一直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1998年以前,行政性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1998年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责交回财政部。据来自上海国资的统计,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到全国国有资产的1/3,但一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却没有法定的公开交易场所,在资产处置环节,由于缺乏规范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随意处置资产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了资产流失。另据财政部对各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查,超过一半的省份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较弱”,具体表现为资产流失严重、使用效率低下和资产配置不公平。在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有低价出售、无偿出借、无偿担保等,而将行政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资产流失最严重的方式。为此,2006年,财政部颁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对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出相关规定,要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