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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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之规定, 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经公开听证后制订,并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正式发布。供电方: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供电企业” )用电方:供电方服务范围内的本市居民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居民用户” )第一条、居民用户的范围1.1 本合同所称居民用户一般指产权住宅的产权人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供用电基本情况2.1 本合同下的用电地址为接受供电的居住房屋(以下统称为:“住宅” )所在的地址。2.2 本合同下的用电容量为供电配套时或再次申请时确

2、定的用电容量。供电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方便居民用户查询其用电容量。2.3 本合同规定的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2.4 本合同规定的电价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第三条、供电企业的一般供电义务3.1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供电范围内保障居民基本供电,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规定的事由,不得拒绝居民用户办理用电业务。3.2 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居民用户供电。因不可抗力、外力破坏等客观原因导致断电的,或因紧急避险或故障处置需要主动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向居民用户说明。3.3 因计划检修需要主动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 7 天通知居民用户。3.4 引起断电

3、或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的,应当向居民用户说明原因。3.5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向居民用户供电。3.6 供电企业应当 24 小时接受居民用户报修。供电企业接到居民用户报修后,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到达现场:(1 )本市外环线以内不超过 60 分钟;(2 )本市外环线以外不超过 90 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供电企业应当向居民用户说明原因。3.7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计收电费。第四条、居民用户的一般用电义务4.1 居民用户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址用电,不得将供电线路引出住宅用电或向他人供电。4.2 居民

4、用户不得超过用电容量用电。居民用户超过用电容量用电造成供电企业和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3 本合同规定的电力仅供居民用户居住生活所用。4.4 居民用户对电压、频率有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特殊需求,或者一旦停电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与供电企业另行协商。4.5 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按月结算电费。4.6 居民用户不得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不得使电能表不计量或少计量。4.7 居民用户接到中止供电的通知后,应当合理安排生活和家用电器的使用,避免因停电遭受损失。4.8 居民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的设备维护更新和抄表工作。第五条、电能计量5.1 居民用户使用的电力、电

5、量,以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电能表的记录为准。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5.2 居民用户对电能表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电能表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能计量差错的退补电量核算方法执行。居民用户在验表期间,仍应当按期交纳电费,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5.3 居民用户发现电能表遗失、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免费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电能表遗失、损坏或者故障是由居民用户造成的,居民用户应当承

6、担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第六条、供用电安全6.1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更新供电设施,保障供电安全。6.2 供电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居民用户普及安全用电知识。6.3 居民用户应当在住宅内设置具有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的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6.4 居民用户若发现其电气线路、家用电器等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电费结算7.1 供电企业与居民用户可通过抄表付费、预购电、预存电费等方式结算电费。供电企业应当提供互联网、银行卡扣等多种付费渠道,方便各类居民用户结算电费。7.2 居民用户拖欠电费、存在使电能表不计量或少计量的情形或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

7、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供电企业可以改变其电费结算方式。第八条、信息完善及服务便利8.1 居民用户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户信息,以便供电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信息妥为保护。8.2 产权住宅的产权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居民用户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8.3 居民用户可委托他人办理查询、付费等一般业务,但开户、过户、销户等业务应当由用户本人办理。第九条、违约责任9.1 供电企业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或居民用户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2 居民用户逾期支付电

8、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支付电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 1 元的,免收。 9.3 居民用户存在以下严重违约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供电:(1 )经催告,且逾期 30 日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2 )阻挠供电企业设备维护更新或抄表,经催告后仍未停止阻挠行为的;(3 )破坏供电设施或者有其他违约用电行为威胁供电设施安全的;(4 )存在绕越电能表、使电能表不计量或少计量的情形的。供电企业依据前款第(1) 、 ( 2)项原因中止供电的,应当至少提前 7 天通知用户,依据前款第(3) 、 (4 )项原因中止供电的,应当在中止供电后及时告知居民用户。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供电企业和居民用户发生供用电合同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应由用电地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生效和文本11.1 本合同经听证后发布并生效。本合同发布后居民用户使用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11.2 根据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的规定,本合同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11.3 居民用户有权向供电企业索取本合同纸质文本,供电企业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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