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阳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所需的资料根据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 17、18、19 条规定,东阳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所需的资料:1、 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2、 建设单位有关文件及人防地下室相关文件(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设立登记证明;(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防空地下室范围标注图及平时使用用途等说明(提供项目总平面图并注明人防地下室位置、人防地下室战时平面图及平时平面图)3、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4、 如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提供与物业管理等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一份附浙江省防空
2、地下室管理办法第 17、18、19、20 条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设立登记证明;(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防空地下室范围标注图及平时使用用途等说明。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维护管理责任和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注销后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责任书示范文本由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空地下
3、室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或者改变平时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注销的,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资料,同时按照规定协助承接单位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应当与物业管理
4、等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明确防空地下室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1 个月内将有关协议报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保持防空地下室良好使用效能。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锈蚀、破损等现象;(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三)防护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四)室内空气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