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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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2007 年 12 月 12 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第二条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两类。必要时,设立特别贡献奖。论文类设一等奖 5 篇、二等奖 10 篇、三等奖 15 篇。专著类设一等奖 5 部、二等奖 10 部、三等奖 15 部。 第三条 评奖条件:特别贡献奖:改革开放以来,对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特殊贡献, 产生了重大影响。

2、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有较大影响,对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三等奖: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明显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第四条 1978 年至 2007 年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2可参加评奖。第五条 评选前由中国法学会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第六条 申报方式以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第七条 符合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

3、(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推荐。第八条 申报者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填写和提交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各 1 份,并提交 9 套成果原件及电子版。第九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委员会由 9 至 15 名学者专家组成。初评委员会委员名单和评审规则须报中国法学会备案。第十条 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应在初评后十日内将初评出的成果向中国法学会推荐。第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设立由学者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各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申报的成果进行终评。中国法学会设立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4、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分为若干小组分别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产生进入终评程序的成果。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通过各小组评审的成果进行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建议名单。第十四条 获奖建议名单在中国法学会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获奖建议名单的异议投诉。3评审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第十六条 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取消终评获奖资格。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 后,由中国法学会批准、公布 获奖者名单,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申报评奖的学者专家不得担任初评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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