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夏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证上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临夏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第三条 临夏市行政区域内申领、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全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上述行政执法机关中
2、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第五条 临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加盖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第七条 甘肃省行政执
3、法主体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临夏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关和组织。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第八条 申请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
4、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和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汇总表;(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关主体的正式文件;(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 行政委托组织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书;(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三)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5、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由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政府法制机构逐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临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放证件。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 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四)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
6、培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未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登记表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登记汇总表;(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申领人员所在机关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政府法制机构逐级进行审核后报临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放证件。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表和甘肃省行政
7、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汇总表;(二)出具编制部门的身份证明;(三)出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由申领人员所在机关在证件管理系统录入执法人员信息;信息录入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在网上逐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其进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放证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件的人员;(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四)协助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五)未经统一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六)其他不符合
8、发证条件的人员。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权限、执法区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和投诉举报。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限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工作
9、岗位、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及时收回证件,并上交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注销。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发证机关销毁,并按规定换领新证。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纠正,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或发证件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临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二
10、)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五)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谋取私利的。第二十五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要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暂时收回决定书。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 30 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诉,法制工作机构接到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法时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临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在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夏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为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