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律师协会稿酬支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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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市律师协会稿酬支付办法2018 年 9 月 29 日中山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扩大)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参与行业宣传、学术研究、理论探讨的积极性,促进律师文化建设,树立律师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山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秘书处、各工作委、专业委工作人员以及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同)或者在上述律师事务所中工作的人员,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订立了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辅助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作品应属于促进律师行业宣传与文化建设的原创性作品

2、。内容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导向正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市司法局和本会的工作思路,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本办法支付稿酬:(一)向本会主办的杂志、网站、公众号等平台投稿并被采用的;(二)向本会主办的各类征文、案例征集等活动投稿并被主办单位收录汇编的;(三)经本会理事会认定可以支付稿酬的其他情形。向本会转发的各类征文、案例征集等活动投稿并被主办单位收录汇编的,稿酬支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作品,内容包括以下六大类:2(一)与依法治国、社会治理、司法改革、普法宣传、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律师行业管理、律师行业文化建设、律师行

3、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关的理论探讨或经验介绍;(二)法学理论探讨方面的论文、学术研究报告、课题调研报告;(三)案例分析或办案经验总结、介绍;(四)能够展现律师文化、艺术素养的各类作品;(五)宣传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关活动的信息、简讯、报告或图片;(六)其他有助于宣传律师行业正面形象、弘扬律师精神的作品。具体作品类别由秘书处认定。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支付的稿酬列入本会的年度经费预算。第二章 稿酬标准及支付办法第七条 发表的作品按以下标准支付稿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类作品,每篇稿酬 300 元;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三)类作品,每篇稿酬 200 元;(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

4、)类作品,每篇(件、幅)稿酬 100 元;(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类作品,每篇(件、幅)稿酬 50 元。第八条 同一作品被重复采纳、参加多次活动或者在多个平台上发表的,只支付稿酬一次,不重复支付稿酬。同一作品中包含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多个作品类别的,只按该作品所包含的作品类别中对应的最高稿酬标准支付稿酬一次。第九条 作品在参与各种征集、评优活动中所获得的奖励,不影响作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稿酬。第十条 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由本会审定后收回稿酬,同时取消有关人员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情节恶劣的,由本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3第十一条 本会依据本办法支付稿酬后,不再另外向作者等作品著作权人支付其他费用。作者等作品著作权人向本会投稿,即视为接受本办法。第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各工作委、专业委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报送并被采纳的第五条第(五)类作品,不按本办法支付稿酬。被采纳的属于第五条第(五)类以外的其他类作品,按本办法支付稿酬。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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