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讲点一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问题106条与107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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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串讲点一 物权变动中的善意取得问题(106 条与 107 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5 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

2、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6 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17 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

3、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物权法司法解释第 21 条】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 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

4、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一)善意取得的要件【物权法 106 条】1、动产和不动产2016 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提高阶段2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 无权处分行为3 、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支付对价5、动产交付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注意:善意取得的扩适张用: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用益物权均可适用。(二)善意取得的后果1、所有权人处分人 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2、所有权人取得人 物权排他性【相容排他与不相容排他 】3、取得人处分人支付价金,交付登记,取得所有权例题 1: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 3000 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

5、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A 甲 B 乙 C 丙 D 丁例题 2: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交给乙公司仓储。乙公司因急缺资金,便擅自将该批货物出卖给丙公司并交付,丙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后来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是伪造,并且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标准,遂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并主张相互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并判决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因为乙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丙公司未退还货物。此时,甲公司发现货物已经被乙公司无权处分,主张受让人丙返还

6、货物。丙则主张自己对于货物构成善意取得。关于丙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是:A 在丙提起撤销之诉之前,丙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因为丙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 如果丙是否善意存在争议,丙应当证明自己在取得货物时为善意C 只要丙在与乙订立合同时为善意,在支付合理价格的情况下,即可构成善意取得D 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丙因为合同归于无效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例题 3:甲有一块质地优良的绿松石,交给好友乙保管。一日,丙到乙家,乙拿出炫耀并声称为自己所有,丙表达了喜爱之情,表示想要以市价购买。乙一时犹豫不决。丙说,如果乙不将此石卖给丙,将公开乙的隐私。于是,乙以市价将绿松石卖给了丙。交付后,甲发现了此

7、事,主张丙返还。丙则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关于甲乙丙在本案中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甲选择了追认乙的行为,乙又没有撤销合同的情况下,丙可以继受取得该石B. 甲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C乙丙的合同撤销之后,丙应当返还该石,乙应当返还价款D乙丙的合同被撤销后,甲可基于所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原物(三)遗失物被无权处分可否直接善意取得?【物权法 107 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016 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提高阶段31 1 、权利人可以追回(回复权)或者请求损害赔偿。22 、回复权的限制:2 2 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时。33 、追回的方式有两种:有偿、无偿。无偿取回2008 年(四川)卷四第四题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 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 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偿取回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向拾得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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