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调整对象:在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在商事主体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在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 1.从不同经济法概念所引起的争论 在西方国家中,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他们往往把经济法概念分为较窄或较宽的两类。但不论较窄或较宽都与商法有关。 就较窄的经济法概念而言,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预的全部法律规则,即政府对商品和服务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