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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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余 杭 区 幼 儿 园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征 求 意 见 稿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幼 儿 园 招 生 秩 序 ,保 障 幼 儿 、家 长 和 幼 儿 园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幼 儿 园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学 前教 育 条 例 、杭 州 市 学 前 教 育 促 进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规 ,以 及 杭 州 市区 幼 儿 园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杭 教 初 20155 号 )、杭 州 市 人民 政 府 关 于 推 行 新 型 居 住 证 制 度 的 通 知 (杭 政 办 函 2016137

2、号 )、流 动 人 口 随 迁 子 女 在 杭 州 市 区 接 受 学 前 教 育 和 义 务 教 育 管 理 办 法(试 行 )(杭 政 办 函 201777 号 )精 神 ,结 合 余 杭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办 法 。一 、 招 生 原 则(一 )属 地 管 理根 据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和 余 杭 区 学 前 教 育 实 际 情 况 ,适 龄 幼儿 入 园 工 作 在 属 地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及 区 教 育 局 的 领 导 下 ,由 各 镇 (街 道 )中 心 学 校 、幼 儿 园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二 )相 对 就 近 入

3、园根 据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分 布 、适 龄 幼 儿 户 籍 所 在 社 区 及 入 园 需 求等 情 况 ,相 对 就 近 、统 筹 安 排 适 龄 幼 儿 入 园 。(三 )分 批 招 收 ,住 、户 一 致 优 先 2 依 据 “住 、户 一 致 优 先 ”原 则 ,依 次 招 收 属 地 镇 (街 道 )户 籍 适 龄幼 儿 ,即 适 龄 幼 儿 户 籍 与 父 母 (含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户 籍 、父 母 (含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住 房 三 者 一 致 ;其 父 母 购 房 于 属 地 镇 (街 道 )的 余杭 区 户 籍 适 龄 幼 儿 ;符 合 余

4、 杭 区 流 动 人 口 随 迁 子 女 入 园 条 件 的 适 龄幼 儿 ,即 本 人 持 有 余 杭 区 有 效 居 住 证 的 随 迁 子 女 (在 流 动 人 口 居 住证 量 化 服 务 制 度 实 施 前 ,优 先 考 虑 取 得 有 效 居 住 证 的 时 间 以 及 购 房入 住 等 因 素 )。(4(公 民 办 统 筹公 办 幼 儿 园 与 民 办 幼 儿 园 统 一 纳 入 各 镇 (街 道 )招 生 计 划 ,统筹 安 排 幼 儿 入 园 。民 办 幼 儿 园 已 录 取 的 适 龄 幼 儿 ,公 办 幼 儿 园 不 再重 复 录 取 。二 、 招 生 对 象入 园 当

5、年 8 月 31 日 (含 )前 已 年 满 三 周 岁 但 未 满 四 周 岁 的 余 杭区 户 籍 适 龄 幼 儿 和 持 有 余 杭 区 有 效 居 住 证 的 流 动 人 口 随 迁 子 女 。三 、 招 生 时 间招 生 时 间 一 般 为 每 年 5 月 至 7 月 中 旬 。四 、 招 生 程 序(一 )制 定 招 生 方 案每 年 4 月 15 前 由 各 镇 (街 道 )中 心 学 校 负 责 制 定 好 本 镇 (街 道 )幼 儿 园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经 属 地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同 意 后 报 区教 育 局 备 案 ,其 中 各 幼 儿

6、园 班 级 数 、班 额 须 依 据 发 改 部 门 立 项 文 件或 同 意 建 园 的 批 复 文 件 以 及 浙 江 省 等 级 幼 儿 园 评 定 标 准 确 定 。 3 各 民 办 幼 儿 园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公 告 (招 生 简 章 )须 经 属 地 镇 (街道 )中 心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区 教 育 局 核 准 、备 案 。(二 )发 布 招 生 信 息每 年 6 月 15 日 前 以 各 镇 (街 道 )或 幼 儿 园 为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间 内采 取 多 种 渠 道 向 社 会 公 布 招 生 公 告 (招 生 简 章 )。公 告 应 包 括

7、 以 下 内容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范 围 、报 名 办 法 、需 携 带 材 料 、收 费 标 准 、咨 询电 话 和 监 督 投 诉 电 话 。(三 )新 生 报 名 录 取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的 适 龄 幼 儿 (户 籍 迁 入 截 止 时 间为 当 年 5 月 31 日 ),到 实 际 居 住 地 的 中 心 学 校 指 定 地 点 或 指 定 网 站报 名 登 记 。中 心 学 校 经 审 核 后 ,根 据 条 件 在 7 月 15 日 前 安 排 录 取 ,发 放 新 生 入 园 通 知 书 。其 中 ,在 规 定 报 名 时 间 内 未 取

8、得 户 籍 和 有 效 居 住 证 ,但 预 计 当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户 籍 的 适 龄 幼 儿 和 有 效 居 住 证 的 随 迁 子 女 ,可 在 规 定 报 名 时 间 内 进 行 预 登 记 。取 得 户 籍 和 有 效 居 住 证 后 ,应 在8 月 31 日 前 到 中 心 学 校 补 交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经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由中 心 学 校 统 筹 安 排 入 学 。中 心 学 校 安 排 确 有 困 难 的 ,上 报 属 地 镇 街协 调 统 筹 解 决 。(四 )后 续 招 生 协 调招 生 工 作 初 步 结 束 后 ,各 镇 (

9、街 道 )中 心 学 校 要 及 时 了 解 各 幼 儿园 的 新 生 录 取 报 到 情 况 ,积 极 帮 助 符 合 条 件 的 各 类 特 殊 情 况 家 长 联系 安 排 相 关 幼 儿 园 。 4 (五 )新 生 信 息 录 入9 月 15 日 前 由 各 幼 儿 园 将 新 生 名 单 及 相 关 材 料 上 报 属 地 镇(街 道 )中 心 学 校 进 行 备 案 ,9 月 30 日 前 由 各 幼 儿 园 将 录 取 的 新 生信 息 规 范 地 录 入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系 统 。四 、 工 作 要 求(一 )高 度 重 视 ,拓 展 资 源各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10、 道 办 事 处 应 成 立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加 强 对幼 儿 园 招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合 理 配 置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进 一 步 落 实 资 源挖 掘 和 统 筹 协 调 等 工 作 ,在 满 足 本 地 户 籍 适 龄 幼 儿 入 园 需 求 的 基 础上 ,妥 善 解 决 符 合 余 杭 区 流 动 人 口 随 迁 子 女 入 园 条 件 的 适 龄 幼 儿 入园 问 题 。(2(科 学 谋 划 ,统 筹 管 理各 镇 (街 道 )中 心 学 校 要 根 据 实 际 ,提 前 准 确 预 测 ,细 化 招生 方 案 ,因 新 园 启 用 、报 名 幼

11、 儿 超 过 招 生 规 模 等 原 因 ,需 统 筹 和 调整 服 务 区 时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科 学 划 定 教 育 服 务 区 ;同 时 加 强 对 幼儿 园 招 生 工 作 的 监 管 ,努 力 促 进 幼 儿 园 招 生 工 作 的 公 开 、透 明 ,确保 招 生 工 作 的 规 范 、有 序 、平 稳 。(三 )严 肃 纪 律 ,规 范 招 生各 镇 (街 道 )中 心 学 校 与 幼 儿 园 要 进 一 步 严 肃 招 生 纪 律 ,建 立 健全 招 生 工 作 责 任 制 ,按 要 求 细 致 查 验 相 关 证 件 材 料 ,根 据 “谁 招 收 ,谁 负 责

12、 ”的 原 则 ,严 控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幼 儿 入 园 。报 名 时 不 得 举 行 任何 形 式 的 考 试 和 面 谈 ;不 得 将 幼 儿 是 否 参 加 亲 子 园 与 招 生 挂 钩 ;不 5 得 收 取 报 名 费 ,不 得 收 取 与 入 园 挂 钩 的 赞 助 费 或 物 品 ;不 得 提 前 收缴 录 取 新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四 )加 强 宣 传 ,服 务 家 长各 镇 (街 道 )中 心 学 校 要 加 强 村 、社 区 的 联 系 与 协 调 ,采 取 多 种渠 道 及 时 发 布 招 生 信 息 ,便 于 相 关 人 员 及 时 了 解 入 园 条

13、 件 和 报 名 程序 ;各 幼 儿 园 要 加 强 招 生 宣 传 ,正 确 宣 传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将 招 生 政策 与 招 生 形 势 宣 传 到 每 一 位 教 职 工 ,确 保 本 园 教 职 工 能 够 准 确 地 向社 会 公 众 传 递 与 沟 通 招 生 政 策 ;同 时 以 此 为 契 机 ,采 取 喜 闻 乐 见 的方 式 向 社 会 公 众 传 播 科 学 的 、正 确 的 幼 儿 园 教 育 理 念 。各 镇 (街 道 )中 心 学 校 与 幼 儿 园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服 务 意 识 ,优 化 服务 措 施 ,设 立 招 生 咨 询 热 线 电 话

14、 ,耐 心 接 待 家 长 咨 询 ;要 为 家 长 提供 便 利 条 件 ,妥 善 处 理 好 各 种 问 题 ,营 造 亲 民 形 象 。五 、 其 他 事 项下 列 对 象 根 据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区 外 户 籍 则 为 实 际 居 住 地 )或 父母 工 作 所 在 地 ,在 6 月 30 日 前 凭 相 关 证 明 申 请 办 理 入 园 手 续 ,临平 城 区 的 适 龄 幼 儿 到 区 教 育 局 学 前 教 育 科 申 请 办 理 ,其 他 镇 (街 道 )适 龄 幼 儿 到 属 地 中 心 学 校 申 请 办 理 ,分 别 由 区 教 育 局 和 镇 (街 道 )根

15、据 相 关 规 定 统 筹 安 排 :1(在 余 杭 区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随 归 适 龄 子 女 ,华 侨 归 侨 适 龄 子 女 ,外 籍 华 人 适 龄 子 女 ,港 、澳 、台 籍 人 员 随 带 适 龄 子 女 ;居 住 在 余 杭 区 ,符 合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杭 州 市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及 团 队 引进 培 养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市 委 20152 号 )规 定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6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适 龄 子 女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持 有 属 地 为 余 杭 区 的 杭州 市 特

16、聘 专 家 证 书 浙 江 省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居 住 证 或 余 杭 区 人才 居 住 证 的 来 余 杭 区 创 业 和 引 进 人 才 适 龄 子 女 ;2.工 作 地 为 余 杭 区 的 回 归 和 引 进 浙 商 子 女 ;3.父 母 在 我 国 驻 外 机 构 工 作 或 因 公 派 往 并 长 期 在 国 外 工 作 ,父母 双 方 均 在 野 外 地 质 勘 察 部 门 工 作 ,户 籍 所 在 地 确 实 无 人 照 顾 ,需由 余 杭 区 亲 属 照 管 或 寄 养 在 余 杭 区 的 适 龄 幼 儿 ;4符 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军 人 子 女 、烈 士 子 女 等 情况 ,其 直 系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户 籍 在 余 杭 区 的 适 龄 幼 儿 ;5.援 藏 援 疆 干 部 子 女 及 其 他 政 策 规 定 的 特 殊 人 员 的 适 龄 子 女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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