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伦理学中的良心 我们通过对中西良心概念及理论的历史分析和比较,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良心观念的来龙去脉,不同含义,以及其性质和意义。现在,我想,我们可以试着来回答本篇开头提出的问题了,即是否我们还能继续在我们的理论建构中使用良心的概念?如果能,那么应当在什么意义上或什么范围内使用?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先来看看人们实际上已经在那些不同的层次上使用良心这一概念在本体的意义上使用。我们前面提到的心性儒学就是在这一层次上使用,而其在当代的杰作首推牟宗三以心体与性体、智的直觉与中国哲学等为骨干的一系列哲学著作;在实体的意义上使用。例如传统西方伦理学,现代中国伦理学一般都毫不犹疑地把良心作为伦理学的一个重要范畴,把良心看作一种统一的、实在的存有,进而探讨良心的方方面面,如其性质、内容和功能等等。在功能的意义上使用。甚至批判良心这一概念的思想家如赖尔也可以说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他分析人的意识的各种功能实际上是表示什么,他只是拒绝用心这样一个总名来正面地、肯定地称谓这些功能而已。日常语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