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岳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服务清单1中 央 预 算 内 投资 项 目 补 助 和贴 息 项 目 资 金申 请 报 告 相 关材 料 转 报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补 助 和 贴 息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 申 请 投 资 补 助 或 者 贴 息 资 金 的 项 目 , 应 当 列入 三 年 滚 动 投 资 计 划 , 并 通 过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在 线 平 台 ”) 完 成 审 批 、 核准 或 备 案 程 序 ( 地 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应 完 成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者 初 步 设 计 审
2、 批 ) , 并 提 交 资 金申 请 报 告 。 第 十 条 :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由 需 要 申 请 投 资 补 助 或 者 贴 息 资 金 的 项 目 单 位 提 出 , 按 程 序 报送 项 目 汇 总 申 报 单 位 。 项 目 汇 总 申 报 单 位 应 当 对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并 汇 总 报 送 国 家 发展 改 革 委 。 资 金 申 请 报 告 可 以 单 独 报 送 , 或 者 与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申 请 合 并 报 送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3、 展 改 革 委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 、 计 划 单 列 企 业集 团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等 为 项 目 汇 总 申 报 单 位 。县 发 改 委 综 合 科 、 投 资科 、 农 经 科 , 申 请 项 目对 应 主 管 部 门法 人2上 级 核 准 的 企业 投 资 项 目 申请 材 料 转 报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 地 方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应 当 分 别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管 部 门 、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的 项 目 , 可 以 分 别 通 过
4、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 行业 管 理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转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属 于 国 务 院 投 资 主管 部 门 核 准 权 限 的 项 目 ,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政 府 规 定 由 省 级 政 府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转 送 的 , 可 以 由 省 级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与 其 联 合 报 送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所 属 单 位 、 计 划 单 列 企 业 集 团 、 中 央 管 理 企 业投 资 建 设 应 当 由 国 务
5、 院 有 关 部 门 核 准 的 项 目 , 直 接 向 相 应 的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并附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意 见 。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应 当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的 项 目 , 按 照 本 条 第 一 、 二 款 规 定 向 国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国 务 院 核 准 。 新 建 运 输 机场 项 目 由 相 关 省 级 政 府 直 接 向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委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第 二 十 四
6、条 : 企 业 投 资 建 设应 当 由 地 方 政 府 核 准 的 项 目 , 应 当 按 照 地 方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向 相 应 的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报 送 项 目 申请 报 告 。县 发 改 委 综 合 科 、 投 资科 、 农 经 科 , 申 请 项 目对 应 主 管 部 门法 人3 外 商 投 资 项 目申 请 材 料 转 报1.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分 为 核 准 和 备 案 两 种 方 式 。 第十 一 条 : 按 核 准 权 限 属 于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7、 员 会 核 准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提出 初 审 意 见 后 , 向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计 划 单 列 企 业 集 团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可 直 接 向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并 附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的 意 见 。2. 安 徽 省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 按 核 准 权 限 属 于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或 初 审县 发 改
8、委 综 合 科 、 投 资科 、 农 经 科 , 申 请 项 目对 应 主 管 部 门法 人后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向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报 送 项 目申 请报 告 。4国 外 贷 款 ( 国际 金 融 组 织 、外 国 政 府 、 国际 商 业 银 行 贷款 等 ) 项 目 申请 材 料 转 报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七 条 : 国 务 院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省 级 发 展改 革 部 门 、 计 划 单
9、列 企 业 集 团 和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向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申 报 纳 入 国 外 贷 款 规 划 的 备选 项 目 。 国 务 院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的 项 目 , 由 地 方 政 府 安 排 配 套 资 金 、 承 担 贷 款 偿 还 责 任 或 提 供贷 款 担 保 的 , 应 当 同 时 出 具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县 发 改 委 综 合 科 、 投 资科 、 农 经 科 , 申 请 项 目对 应 主 管 部 门法 人5省 级 权 限 的 内资 企 业 项 目 进口 设 备 免 税 确认 书 申 请 材
10、 料转 报1. 关 于 落 实 国 务 院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第 三 条 : 对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 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有 项 目 审 批 权 限 的 单 位 , 在 审 批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时 , 必 须 严 格 按 当 前 国 家 重 点 鼓 励 发 展的 产 业 、 产 品 和 技 术 目 录 进 行 审 批 。 对 属 于 国 内 投 资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审 批 单 位 在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文 件 中 明 确 , 同 时 , 附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11、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 第 八 条 : 限 额 以下 项 目 的 项 目 确 认 书 ,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和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等 的 项 目 审 批 单 位 出 具 。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内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书 出 具 依 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属 于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 2011 年 本 ) ( 修 正 ) 鼓 励 类 范 围 的 国 内 投 资 项
12、目 , 各 有 关 单 位 仍 应按 照 (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国 发 1997 37 号 ) 精 神 出 具 项 目 免 税 确 认 书 。县 发 改 委 综 合 科 、 申 请项 目 对 应 主 管 部 门 法 人6外 资 企 业 项 目进 口 设 备 免 税确 认 书 申 请 材料 转 报1.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外 资 2006 316 号 ) : 投 资 总 额 3000 万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13、由 国 家 发 展 改革 委 出 具 项 目 确 认 书 ; 投 资 总 额 30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 由 省 级 (即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经 委 ) 出 具 项 目 确 认 书 。2.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1997 37 号 ) : 投 资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 审 批 权 限 、 程 序 , 仍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限 额 以 上
14、项 目 , 由 国 家 计 委 或 国 家 经 贸 委 分 别审 批 。 限 额 以 下 项 目 ,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和国 家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审 批 。县 发 改 委 综 合 科 、 申 请项 目 对 应 主 管 部 门 法 人7境 外 投 资 项 目的 备 案 申 请 材料 转 报1.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之 外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管 理 。 其 中 , 中 央 管
15、 理 企 业 实 施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 地 方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3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境 外投 资 项 目 ,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 地 方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以 下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 由 各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等 省 级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2. 安 徽 省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 省 内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 3
16、亿 美 元 及 以上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初 审 后 报 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 省 内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3亿 美 元 以 下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县 发 改 委 综 合 科 、 投 资科 、 农 经 科 , 申 请 项 目对 应 主 管 部 门法 人8县 级 政 府 核 准投 资 项 目 核 准过 程 和 结 果 查询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机 关 应 当 遵 循 便 民 、 高 效 原
17、则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机 关 应 当 制 定 并 公 开 服 务 指 南 , 列 明 项 目 核 准 的申 报 材 料 及 所 需 附 件 、 受 理 方 式 、 审 查 条 件 、 办 理 流 程 、 办 理 时 限 等 ; 列 明 项 目 备 案 所 需 信 息 内容 、 办 理 流 程 等 , 提 高 工 作 透 明 度 , 为 企 业 提 供 指 导 和 服 务 。 第 十 二 条 :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项 目外 ,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通 过 全 国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18、台 ( 以 下 简 称 在 线 平 台 ) 实 行 网 上 受 理 、办 理 、 监 管 和 服 务 , 实 现 核 准 、 备 案 过 程 和 结 果 的 可 查 询 、 可 监 督 。县 发 改 委 行 政 服 务 科 、申 请 项 目 对 应 主 管 部 门 法 人9社 会 法 人 公 共信 用 信 息 的 发布1.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 2014-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1 号 ) :推 进 信 用 信 息 的 交 换 与 共 享 。2.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安 徽 省 社
19、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5-2020 年 ) 的 通 知 ( 皖 政 2015 88 号 ) : 推 进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与 公 开 。 依 托 省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服 务 平 台 , 推 行“一 站 式 ”查 询 服 务 , 方 便 社 会 了 解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县 发 改 委 综 合 科 、 岳 西县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领 导 小组个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10大 中 型 水 库 移民 人 口 更 新 核实 转 报 安 徽 省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人 口 和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发 改 移 民 2008 113 号 ) 第 一 条第 五 款 : 自 然 减 员 人 口 核 定 工 作 由 县 ( 区 ) 水 库 移 民 管 理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 自 然 减 员 名 单 公 示 无 异议 后 , 报 市 级 移 民 管 理 部 门 复 核 汇 总 , 于 次 年 1 月 底 前 报 省 水 库 移 民 管 理 局 核 准 。县 发 改 委 移 民 办 、 所 在地 乡 镇 政 府 个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