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效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问题彭插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杨璐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介绍 2000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采用的是商品房买卖通用的空白格式文本,包含了通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具备的条款内容。在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共320平方米,单价10,000元,房屋总金额3,200,000元,200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当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自愿在出卖人尚未取得国家批准销售证明的情况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将购房款的50汇入出卖人指定银行,余款由买受人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补充合同还约定,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在出卖人取得政府颁发的销售证明后7日内换签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换签后,按原合同规定的时间,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