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宜居社区(村)考核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东莞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1094号),为推动我市宜居社区(村)建设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社区(村)开展宜居建设工作中要参照附表东莞市宜居社区(村)考核指标(分值表),从市民居住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并建设一批改善人居环境、社会效益明显的宜居项目,提高市民对适宜居住的满意度。第三条各社区(村)上报的宜居建设项目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10月至11月将对相关社区(村)的宜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第四条东莞市宜居社区(村)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基础设施、住有所居、节能减排、生态绿化、公共交通、文体建设、公共服务、社区(村)管理、环境整治、组织保障等,具体内容见附表东莞市宜居社区(村)考核指标(分值表)(部分考核内容和指标将根据宜居社区(村)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变化作相应的动态调整)。第五条东莞市宜居社区(村)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市住建局组织,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