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州市博物馆影像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州市博物馆影像档案资料的使用及管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地建立健全本 馆影像档案资料系统,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青州市博物馆影像档案资料包括馆藏文物的数字化信息资料、文物照片、举办活动照片、 录像资料及其他资料、档案等。第二章 影像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 影像档案资料由信息 资料中心集中管理,由专人对馆藏文物数字化信息资料、档案资料、接待活动照片及录像资料进行处理、归类、保存、备份等工作。第四条 拍摄人员每半年将所
2、拍图片资料整理后上交信息资料中心集中保存、归档,以备调用。第五条 日常接待、活 动及新闻拍摄活动结束后,所负责科室人员须及时将活动举办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及照片整理后,三天之内交由信息资料中心存档。第六条 信息资料中心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照片及数字化影像及相关档案等资料,存放有序,及时建立文物影像档案数据库。第七条 任何人员严禁私自将馆藏文物数字化影像等档案资料外传。第三章 影像、档案资料申请使用流程第八条 文物数字化影像数据、照片、档案资料的使用。(一) 任何科室或个人因工作和研究需要,须借用文物数字化影像数据、档案资料等,应填写文物影像数据、档案资料借(调)用申请表,并经信息 资料中心负责人及
3、分管领导签批,方可使用。(二) 外来人员及单位如需借(调)用文物数字化影像数据、档案资料等,应 出具有效信函,并报主管领导签批,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后方可借(调)用。第九条 宣传片使用。宣传片制作完成后由主办方、信息资料中心各存一份。经主管领导审查签批后,方可在博物馆外使用。第十条 使用博物馆影像档案资料进行非公益性活动有经济收益者,由双方另行协商。第四章 文物影像档案资料的所有权、著作权及署名权管理工作要求第十一条 青州市博物馆的文物影像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青州市博物馆所有,文物影像、档案资料的署名权归青州市博物馆和拍摄此影像的摄影(像)师共同所有。第五章 违规处理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
4、科室与个人借( 调)用青州市博物馆文物影像档案资料时,必须遵守青州市博物馆影像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科室与个人借( 调)用文物影像档案资料用于出版、发 表的,除遵守上述规定外, 应需署具拍摄者姓名及引用出处,确实不能署名的需出具相关原因。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 定者,青州市博物馆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本馆的合法权益。第八章 附 件 附件 青州市博物馆文物影像数据、档案资料借(调)用申请表青州市文物事业管理局2018 年 10 月 8 日青州市博物馆文物影像数据、档案资料借(调)用申请表NO: 年 月 日单位或部门(单位盖章)申请人使用事由使用名目使用数量提供方式备 注局长签批: 分管局长签批:信息资料中心主任签字: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