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托管单位)或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工业动火。第三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第四条 工业动火区域包括以下场所:油库、储装站、外运站、联合站(包括天然气处理装置、原油稳定装置、污水处理装置等)、炼化装置、集气站、污水处理站、压气站、气举站、配气站、计配站、选井站、接转站、污油泵房、临时储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油作业区;原油(含成品油)管线和天然气管线两侧10米以内;距单井油罐、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油气井半径30米以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