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一、基本要求:1.凡纳入本次税源调查的所有单位,均需按规定逐户编制单位代码;2.单位代码一经编制上报,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单位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上报时要附加文字说明;3.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自定义代码部分。二、单位代码编制规定2010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代码,分17项,由67位数字和不超过18个汉字组成。所有单位代码均按2010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分别说明如下:(一)纳税人识别号(Z1)用15位数字(字母)表示。按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二)单位名称(Z2)以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部门或民政部们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填写。单位名称最多为18个汉字,占36位,名称偏长的可适当缩减。(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Z3)用3位数字表示。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代码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详见附件5),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