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控制企业合并的立法与实践王晓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当前,我国正在深入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且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说,我国要彻底改变过去的大锅饭制度,要在经济生活中引入竞争机制。要竞争,就要有竞争者。这不仅要求企业成为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营者,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形成适当的竞争强度。企业规模不能过大,否则可能形成垄断,妨碍竞争;企业规模也不能过小,否则影响规模经济,降低经济效益。如何才能在企业间展开有效竞争,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我们可以从联邦德国控制企业合并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某些启迪。一、立法的背景与概况1、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联邦德国,在以奥依肯(Walter Eucken) 、伯姆(Franz Boehm) 以及米勒-阿尔玛克 (Alfred Mueller-Armack) 为代表人物的弗莱堡学派的影响下,选择了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其经济制度的模式。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即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或者企业可以自由投资,自由订立合同,自由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和销售。在这种制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