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标准LD/T -20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labour capacityGradation of disability caused by work-unrelated injuries and diseases( 征求意见稿)-发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LD/T XX-201X目 次前言 .引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25 判定原则 .36 判定依据 .37 判定基准 .13附录 A 正确使用标
2、准的说明 .17附录 B 分科别简明分级表 .19LD/T XX-201XI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肿瘤医院、上海市五官科医院、
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本标准制定领导小组成员:刘梅、赵祝平、王宇飞、张晗、王丽、王莹、周永波、侯硕涵、张强林。本标准制定专家技术工作组:陈道莅、杨庆铭、谢毅、曹贵松、眭述平、魏文石、倪幼芳、陈晖、宿燕岗、肖和平、张新、刘锦铭、徐国光、汪佩文、印季良、金少津、叶纹、程瑜、尚明花、付雯雯、杨晓敏、王士清。本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成员: 张岩 、章艾武、姚凰、李怀侠、袁雨静、王倩。LD/T XX-201XII引 言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功能、残疾与健康”国际分类,以及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残疾评价原则和方法。本标准代替职工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
4、028 号)。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法医学人体损伤残检验规范以及残疾人评定标准等。本次制定是在延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 年 8 号文件的框架基础上,结合各地非因工负伤、因病鉴定实践中已形成的地方标准和操作经验,同时借鉴了在修订 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过程中的方法和其中的部分判定依据内容而完成。本标准条目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款 43 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44 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 37 条。修订后的标准独立成体系,能更好地适应我国
5、当前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发展的要求,以实现鉴定标准科学、合理、规范、实用之目标,切实保障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B 是资料性附录。LD/T XX-201X0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依据。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6、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854 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GB/T 7341 听力计 GB/T 7582-2004 声学 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GB/T 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保护听力用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0152 B 型超声诊断设备WS 293-2008 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WS 319-2010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标准WS 288-2008 肺结核诊断标准AJCC 癌症分期手册(2010)WS/T 404.5-2015 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 5 部分: 血清尿素、 肌酐WS/T 404.6-2015 临床常用生化检
7、验项目参考区间第 6 部分: 血清总钙、无机磷、镁、铁WS/T 406-2012 临床血液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要求 LD/T XX-201X1WS/T 403-2012 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WS/T 341-2011 血红蛋白测定参考方法 WS/T 245-2005 红细胞和白细胞计数参考方法 WS/T 246-2005 白细胞分类计数参考方法 WS/T 244-2005 血小板计数参考方法JJG 543 心电图机检定规程JJF 1213 肺功能仪校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 Assessment of labour capa
8、city职工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3.2 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经充分的医疗处置后,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伤、病情相对稳定,即在医疗条件下,伤、病情不再进展或改善。4 总则4.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4.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4.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
9、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4.4 本标准中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发生轻度缺损或畸形,经治疗仍不可逆转的,致使受损组织器官轻度功能障碍。LD/T XX-201X24.5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两项以上(含两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 判定原则5.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永久性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5.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6 判定依据6.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6.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
10、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 3 级)。(3)四肢瘫肌力 4 级以下(含 4 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6)中度以上(含中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7)中、重度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导致不能自主吞咽或吞咽困难。6.1.2 癫痫重度且继发或并发中度智能或精神障碍。 6.1.3 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6.1.4 各种呼吸系统疾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导致长期重度呼吸功能障碍者(VC 占预计值50、FEV 1占预计值
11、50或PaCO245mmHg、PaO 269mmHg、SPO 292%):(1)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2)慢性阻塞性肺病。(3)肺间质疾病。(4)其它各种导致慢性呼吸衰竭的呼吸系统疾病。LD/T XX-201X36.1.5 慢性纤维空洞型活动性肺结核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VC 占预计值60、FEV 1占预计值60);或耐多药结核痰菌持续阳性 1 年以上。 6.1.6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系统治疗后,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左室射血分数45。(2)左室舒张末期内径60mm。(3)重度肺动脉高压,肺动脉收缩压60mmHg,并伴有右室增大。(4)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左心室流出道
12、压力差50mmHg。6.1.7 度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症引起昏厥发作而未安装起搏器者。6.1.8 确诊冠心病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1)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经系统治疗半年后仍有反复发作心绞痛,且左室射血分数50或有心肌缺血客观依据(如心电图 ST-T 有动态变化)。(2)冠脉检查确定为二支以上主要血管病变(其中一支以上近中段管腔狭窄70)而未经血管重建或血管重建失败者。(3)冠状动脉主要血管重建术后仍有反复发作心绞痛且有心肌缺血客观依据(如心电图 ST-T 有动态变化)或反复发作的严重心律失常。6.1.9 开胸行瓣膜置换等手术后,心功能级者。6.1.10 确诊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者。6.
13、1.11 血液系统疾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1)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血红蛋白长期60g/L。(2)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 9/L。(3)慢性血小板减少:血小板2510 9/L,或伴出血症状。(4)血友病甲:C 1,反复血肿,并伴有关节畸形。 6.1.12 确诊各种恶性肿瘤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肝、胆、胰腺、食道、黑色素恶性肿瘤。(2)肺、气管、支气管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3)颅脑及骨骼神经系统恶性肿瘤(包括颅内胶质瘤 II 级及以上)。(4)消化道、肾脏及泌尿系统、乳腺、妇科、五官科恶性肿瘤分期为 II 期及以上。LD/T XX-201X4(5)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
14、髓瘤。(6)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发生急性变,加速期或伴贫血, 血小板减少或巨脾。(7)肿瘤分期不能确定或其他恶性肿瘤(如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上述 16 款未涉及肿瘤类型等)经手术、放疗、化疗等综合治疗后无效或有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目前为带癌生存。6.1.13 颅腔、胸腔、腹腔内生长的巨大良性或不能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手术切除或反复发作且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者。6.1.14 消化道疾病手术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2)小肠切除 2/3 以上,伴有短肠综合症,造成吸收不良,血红蛋白低于90g/L。(3)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岛素依赖
15、。(4)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仅能进流质者。(5)肝切除 1/2 以上,肝功能中度损害者。6.1.15 下肢血管闭塞性疾病致足坏死或截肢者。6.1.16 全膀胱切除术后。6.1.17 全身深以上烧伤面积71%;或全身深以上烧伤面积41%并伴有一个以上四肢大关节功能重度障碍;或中度以上毁容。6.1.18 各类肝衰竭经积极治疗后病情仍不稳定者或肝移植术后。6.1.19 肝炎、肝硬化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处于Child-Pugh分级C级。(2)肝硬化失代偿,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史。 (3)肝硬化失代偿,曾反复发生腹腔感染。6.1.20 有吸收不良综合症,持续血红蛋白
16、60g/L或血清白蛋白25g/L,经系统治疗无明显改善者。6.1.21 溃疡性结肠炎或克罗恩病,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受累,经系统治疗无明显改善者。6.1.22 慢性肾功能衰竭期血肌酐(Scr)442mol/L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LD/T XX-201X520ml/min或肾移植术后。6.1.23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主要脏器之一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6.1.24 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6.1.25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半径20。6.1.26 双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半径20。
17、6.1.27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 2 年仍不能症状缓解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经 2 年系统治疗仍无缓解,严重影响社会功能者。6.1.28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 1 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社会功能者:(1)痴呆(中度智能或记忆减退) 。(2)仍存在精神病性症状,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6.1.29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 2 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社会功能者。6.1.30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 2 年无效,严重影响社会功能者。6.1.31 智能障碍导致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言语功能中度受损,社会功
18、能严重受损者(IQ50。6.1.32 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6.1.33 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6.1.34 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1.35 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带管生活者。6.1.36 强直性脊柱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脊柱功能重度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1)颈、胸、腰段脊椎关节均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2)颈、腰段之一脊椎关节融合并伴髋关节受累及功能中度障碍。6.1.37 脊柱、脊髓疾患(肿瘤、外伤、炎症、结核、椎管手术后等)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1)脊柱侧弯或后突畸形成角大于45,脊柱严重功能障碍。(2)截瘫肌力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