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法律对经济关系调整经济的法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第一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第二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当代社会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经济关系辅助性法律部门二者的关系“经济法” 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只是一个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更广泛法律体系三个层次: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 经济法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是两大法律体系 其他法律部门经济法知识概念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本质平衡协调法 社会本位法 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原则平衡协调 维护公平竞争(是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有限干预 责权利相统一(是经济法灵魂的一项原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