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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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瓶 窑 镇 总 工 会 关 于 杭 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保 障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操 作 方 法 的 通 知各 基 层 工 会 :为 做 好 瓶 窑 镇 2018 年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工 作 , 现 将 杭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操 作 方 法 下 发 给 各 单位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一 ) 关 于 医 疗 互 助 项 目 缴 费 补 助 :住 院 和 规 定 病 种 门 诊 自 负 医 疗 费 补 助 互 助 保 障 , 交 费 标 准 为每 人 36 元 /年 。

2、余 杭 区 总 工 会 对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会 员 , 2018 年 继 续补 助 每 人 11 元 ,所 需 资 金 在 市 统 筹 前 结 余 资 金 和 工 会 经 费 中 列 支 。( 二 ) 关 于 医 疗 互 助 参 保 的 有 关 要 求 :1.参 保 程 序 : 职 工 申 请 参 加 医 疗 互 助 , 由 所 在 基 层 工 会 以 团体 形 式 组 织 参 加 , 不 接 受 个 人 申 请 参 加 。 互 助 金 由 所 在 基 层 工 会统 一 收 交 , 并 将 医 疗 互 助 团 体 申 请 表 、 参 加 人 员 名 单 和 社 会 保 险基 金 结 算

3、 表 报 所 属 的 镇 局 工 会 确 认 备 案 。 由 于 2018 年 参 保 方 式 调整 , 参 保 将 通 过 智 慧 工 会 管 理 平 台 办 理 , 基 层 工 会 参 保 信 息 由 各 单位 通 过 “智 慧 工 会 管 理 平 台 ”上 传 , 也 可 将 电 子 参 加 资 料 递 交 瓶窑 镇 总 工 会 , 由 镇 总 工 会 协 助 上 传 。- 2 -2.参 保 资 料 : 各 参 保 单 位 将 杭 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团 体申 请 表 、 杭 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参 加 人 员 名 册 纸 质 版 ( 各 1份 ,

4、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工 会 章 ) 和 对 应 的 电 子 版 ; 以 及 社 会 保 险基 金 结 算 表 电 子 稿 及 复 印 件 和 互 助 金 汇 款 交 费 凭 证 等 资 料 , 在 12月 5 日 前 上 报 至 瓶 窑 镇 总 工 会 。三 、 适 用 范 围1、 本 瓶 窑 镇 辖 区 内 的 机 关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的在 职 职 工 均 可 在 单 位 工 会 统 一 组 织 下 , 按 规 定 交 纳 互 助 金 参 加 杭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活 动 。2、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保

5、 障 活 动 不 接 受 个 人 申 请 参 加 , 互 助金 由 所 在 工 会 统 一 收 交 。 职 工 人 数 不 足 50 人 的 单 位 参 加 人 数 不 低于 90%, 50 人 至 100 人 的 单 位 参 加 人 数 不 低 于 80%, 超 过 100 人的 单 位 参 加 人 数 不 低 于 70%。四 、 互 助 期 限互 助 期 限 为 一 年 , 即 2018 年 1 月 1 日 零 时 起 到 12 月 31 日 24时 止 , 每 期 交 费 一 次 。五 、 互 助 项 目 及 交 费 标 准1、 住 院 和 规 定 病 种 门 诊 自 负 医 疗 费 补

6、 助 互 助 保 障 项 目 ( 简 称 :在 职 住 院 ) , 交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36 元 /年 ( 由 余 杭 区 总 工 会 补 助 11元 , 因 此 交 费 实 际 标 准 为 每 人 25 元 /年 ) ; 重 大 疾 病 及 住 院 生 活 补助 互 助 保 障 项 目 ( 简 称 重 大 疾 病 ) , 交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60 元 /年 ; 女职 工 特 殊 疾 病 补 助 互 助 保 障 项 目 ( 简 称 女 职 工 特 种 重 大 疾 病 ) , 交费 标 准 为 每 人 20 元 /年 。2、 三 个 互 助 项 目 可 同 时 参 加 ( 男 职

7、 工 每 人 85 元 /年 , 女 职 工每 人 105 元 /年 ) , 也 可 选 择 其 中 一 项 或 两 项 参 加 。 单 位 在 选 择 互- 3 -助- 4 -项 目 时 , 参 加 职 工 人 数 都 必 须 符 合 比 例 要 求 , 且 每 人 每 个 互助 项 目 限 参 加 一 份 , 不 得 重 复 申 请 。3、 互 助 金 一 经 交 纳 并 开 具 发 票 即 视 为 参 保 , 不 予 退 款 。 各单 位 需 核 对 参 加 互 助 人 员 、 互 助 项 目 和 交 费 金 额 , 如 有 超 龄 、 未缴 纳 社 保 等 情 况 的 , 不 予 退

8、款 且 不 享 受 互 助 保 障 待 遇 。4、 互 助 金 由 企 业 缴 纳 , 镇 总 工 会 可 开 具 浙 江 省 社 会 保 障 基金 专 作 票 据 。五 、 缴 费 帐 号 及 财 务 规 定1、 瓶 窑 镇 下 辖 的 基 层 单 位 参 加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金 直 接 汇 款 至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瓶 窑 镇 总 工 会 专 户 。 账 户 名 称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瓶 窑镇 总 工 会 , 开 户 行 : 农 业 银 行 瓶 窑 分 理 处 , 账 号 :19050601040000568。2、 根 据 相 关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 发 票

9、抬 头 名 称 应 与 汇 款 名 称 一致 , 参 加 单 位 汇 款 时 必 须 填 写 交 纳 单 位 全 称 , 发 票 一 律 以 汇 款 名称 开 具 , 已 开 具 的 发 票 不 予 修 改 和 更 换 。 六 、 免 责 规 定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参 加 杭 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的 职 工 , 住院 和 规 定 病 种 门 诊 自 负 补 助 执 行 30 日 免 责 期 , 30 种 重 大 疾 病 、住 院 生 活 补 助 和 6 种 原 发 性 妇 科 癌 症 补 助 执 行 60 日 免 责 期 。 七 、 申 请 补 助 注 意 事

10、项1、 申 请 医 疗 互 助 补 助 的 , 参 保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在 “杭 工 e 家 ”APP 或 杭 州 工 会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自 行 申 请 , 也 由 各 基 层 工 会 交 纸 制材 料 递 交 至 瓶 窑 镇 总 工 会 ( 瓶 窑 镇 前 程 路 28 号 瓶 窑 镇 人 民 政 府 四楼 北 面 8522 办 公 室 ) 办 理 。 补 助 金 一 律 采 用 银 行 打 卡 形 式 发 放 。2、 申 请 住 院 自 负 医 疗 费 补 助 的 , 需 提 供 杭 州 市 或 各 区 县- 5 -( 市 ) 二 级 以 上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11、构 或 医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住 院 收 费 收据 、 住 院- 6 -结 算 单 及 出 院 记 录 ( 出 院 小 结 ) 。 杭 州 地 区 以 外 的 二 级 以 上医 院 就 医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 需 经 杭 州 市 医 保 或 各 区 县 ( 市 ) 医 保 结算 后 , 凭 各 医 保 费 用 结 算 单 申 请 补 助 。收 费 收 据 及 结 算 单 上 注 明 为 社 区 医 院 的 , 不 属 于 职 工 医 疗 互助 补 助 范 围 。3、 申 请 规 定 病 种 门 诊 自 负 医 疗 费 补 助 的 , 一 年 办 理 两 次 。办 理 期 限 和

12、补 助 时 间 段 为 : 当 年 7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可 申 请 1-6月 的 医 疗 费 补 助 , 次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可 申 请 上 年 度 7-12月 或 1-12 月 的 医 疗 费 补 助 。 职 工 申 请 补 助 时 应 先 至 各 地 医 保 部门 , 按 照 补 助 申 请 时 段 打 印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费 用 查 询 单 , 如实 现 医 保 数 据 共 享 则 无 需 打 印 。 4、 申 请 重 大 疾 病 和 女 职 工 特 殊 疾 病 补 助 的 需 提 供 二 级 以 上医 院 出 具 的 出 院

13、记 录 ( 出 院 小 结 ) 和 术 后 病 理 报 告 或 血 液 检 验 结果 等 报 告 单 , 如 医 生 出 具 不 适 宜 做 手 术 意 见 的 , 需 提 供 穿 刺 活 检或 内 窥 镜 活 检 报 告 。 如 有 需 要 , 可 不 限 上 述 范 围 要 求 职 工 提 供 其它 诊 疗 材 料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符 合 互 助 期 限 要 求 的 , 以 最 终 用 于 确 诊 的 报 告出 具 日 期 为 准 。5、 对 重 大 疾 病 相 关 补 助 政 策 调 整 如 下 : 对 首 次 确 诊 为 原 位癌 、 甲 状 腺 乳 头 状 癌 和 甲 状

14、腺 滤 泡 型 癌 的 , 补 助 金 调 整 为 5000 元 ,并 可 同 时 享 受 100 元 /天 的 住 院 生 活 补 助 , 最 高 不 超 过 20 天 。6、 申 请 住 院 生 活 补 助 的 , 需 提 供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的 出 院小 结 、 收 费 收 据 ( 必 要 情 况 下 还 需 提 供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的 住 院期 间 的 休 息 休 假 证 明 等 材 料 ) 。 住 院 补 助 天 数 按 收 费 收 据 中 标 明的 日 期 算 头 去 尾 确 定 。- 7 -7、 女 职 工 生 育 住 院 一 律 按 顺 产 30

15、0 元 、 剖 腹 产 500 元 的 标 准发 放 住 院 生 活 补 助 。8、 在 一 个 互 助 周 期 内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或 调 离 参 加 单 位 的 , 不影 响 该 互 助 期 内 的 互 助 待 遇 , 如 发 生 符 合 补 助 情 形 的 , 可 依 办法 规 定 申 请 补 助 。9、 互 助 周 期 内 应 享 受 的 保 障 待 遇 , 最 迟 申 请 补 助 时 间 为 次年 3 月 31 日 , 递 交 资 料 最 迟 时 间 为 3 月 1 日 , 逾 期 一 律 不 再 受 理 。八 、 除 外 责 任1、 不 符 合 参 ( 续 ) 保 条 件

16、而 参 ( 续 ) 保 本 互 助 保 障 的 。2、 各 种 美 容 、 健 美 项 目 以 及 非 功 能 性 整 容 、 矫 形 手 术 , 各种 减 肥 、 增 胖 、 增 高 等 项 目 ,不 属 于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补 助 范 围 。3、 各 种 健 康 体 检 及 预 防 、 保 健 性 的 住 院 治 疗 不 属 于 职 工 医疗 互 助 补 助 范 围 。4、 在 各 类 康 复 医 院 或 康 复 病 区 ( 科 室 ) 住 院 治 疗 的 不 属 于职 工 医 疗 互 助 补 助 范 围 。5、 各 种 颈 椎 、 腰 椎 、 肩 周 炎 、 关 节 炎 等 慢

17、性 疼 痛 伤 病 的 非手 术 治 疗 的 理 疗 类 住 院 , 不 属 于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补 助 范 围 。6、 各 类 精 神 疾 病 住 院 治 疗 的 , 不 属 于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补 助 范围 。7、 女 职 工 先 兆 流 产 、 待 产 等 保 胎 类 住 院 , 不 属 于 职 工 医 疗互 助 补 助 范 围 。8、 在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收 费 收 据 上 已 明 确 标 明 的 减 免 、 救 助 、补 贴 等 费 用 部 分 和 已 明 确 由 市 、 区 、 县 ( 市 ) 人 社 局 、 民 政 局 、卫 计 委 等 相 关 部 门

18、 或 所 在 单 位 予 以 减 免 、 救 助 、 补 贴 的 费 用 部 分- 8 -不 属 于 住 院 自 负 医 疗 费 补 助 。9、 因 违 法 犯 罪 、 故 意 自 伤 、 自 残 、 自 杀 、 打 架 斗 殴 、 酗 酒 、- 9 -吸 毒 、 交 通 事 故 、 工 伤 事 故 、 医 疗 事 故 等 原 因 住 院 的 。10、 在 杭 州 地 区 以 外 住 院 后 未 经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地 区 医 保 结 算的 。11、 其 它 非 因 疾 病 原 因 住 院 治 疗 的 。附 件 : 1.各 项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内 容 和 补 助 标 准2.杭

19、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补 助 申 请 表3.杭 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网 上 操 作 流 程杭 州 市 余 杭 瓶 窑 镇 总 工 会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0 -附 件 1 杭 州 市 在 职 职 工 医 疗 互 助 保 障 内 容 和 补 助 标 准参 加 互 助保 障 项 目最 高补 助 金 保 障 内 容 补 助 标 准住 院 和 规 定 病 种门 诊 自 负 医 疗 费互 助 保 障 ( 36元 )30200 元二 级 以 上 医 院 住院 自 负 医 疗 费 和规 定 病 种 门 诊 自负 医 疗 费1、 1000 元 以 下 的

20、 部 分 补 助20%;2、 1001-10000 元 之 间 补 助50%;3、 10001-15000 元 之 间 补 助90%;4、 15001-50000 元 之 间 给 予 60%的 特 殊 医 疗 救 助 。注 : 补 助 金 不 足 100 元 补 足 100 元 ; 总 补 助 金 为 各 段 按 比 例 计 算 之 和 。30 种 重 大 疾 病 15000 元二 级 以 上 医 院 住院 生 活 补 助 100 元 /天 , 最 高 2000 元重 大 疾 病 和 住 院生 活 补 助 互 助 保障 ( 60 元 )15000 元原 位 癌 、 甲 状 腺乳 头 状 癌 、 甲 状腺 滤 泡 型 癌5000 元注 : 重 大 疾 病 与 住 院 生 活 补 助 不 重 复 享 受 ; 原 位 癌 、甲 状 腺 乳 头 状 癌 、 甲 状 腺滤 泡 型 癌 与 住 院 生 活 补 助 可 同 时 享 受 。女 职 工 特 殊 疾 病互 助 保 障 ( 20元 )20000 元 6 种 原 发 性 妇 科癌 症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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