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煤矿节能管理办法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集团公司节能环保综合利用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矿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各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成本,提高企业发展质量,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能源包括电能、蒸汽、自用煤和汽油、柴油、煤油(含材料用油);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及矿井水(以下对能源及水资源的管理简称节能、节水管理)。第二条 节能减排目标、绿色矿山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应纳入生产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矿成立节能领导小组,由经理、书记任组长,生产矿长和总会计师任副组长,其他矿班子成员和相关专业副总师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由机电运营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矿成立由机电运营部、运输自动化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地质测量科、经营部、通防部、洗选厂、后勤保障部、采掘辅助区队等单位负责人和网员组成的节能减排网络体系。第四条 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由矿节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