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一、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三、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