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能力测评工作手册(2011年4月修订)一、建站(中心)标准(一)、机构要求:各合作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均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规定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机构,并确保在开展全国职业能力测评过程中完成“四个确定”的工作目标。(二)、测评中心要求:1、具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主管的机构资质。2、具备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和测评场地。3、具备计算机(不少于5台)、互联网、专用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办公及测评设备。4、具备开展全国职业能力测评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名以上,两名以上“全国职业能力测评指导师”,三名以上“全国职业能力测评管理师”)。(三)、测评站要求:1、具备合法的培训考试资质。2、具备不小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和测评场地。3、具备计算机(不少于2台)、互联网、专用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办公及测评设备。4、具备开展全国职业能力测评的专职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全国职业能力测评指导师)。(四)、专项测评中心:1、具备(二)、(三)对应条件。2、持有行业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