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操作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操作原则,提出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操作、设备、鉴定方法选择及实施环境等要求,针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流程中所涉及的检材接收保管、审核、鉴定委托书的签订、鉴定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等各个过程进行了综合性描述和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0732001 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17419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电子数据 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信息,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或传输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3.2 存储介质承载电子数据的电磁介质或者光记录介质。示例:常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光盘、闪存等。3.3 原始电子数据 存储介质被委托鉴定时所包含的电子数据。3.4 电子数据副本 通过对原始电子数据的复制,获得的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的数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