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火工品专业第七条 处罚标准(一)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1. 爆炸器材库安全设施不齐全的;2. 炸药与雷管未经批准超储的;3. 炸药与雷管混在一起背、运或存放的;4. 装药、连炮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的;5. 雷管使用前不导通的;6. 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的,雷管箱未低于车厢上缘100mm的,雷管箱立放、侧放的,或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7.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或罐笼速度超过规定的;8. 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9. 爆炸材料库未按规定管理和操作的;10. 井上、下运送爆破材料车无人看守或看守人员脱岗的;11. 运送炸药、雷管人员与其他人员混乘人行车或罐笼的;12. 未将雷管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或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存放在放炮警戒线以内的;13. 炸药、雷管无人看管,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入箱、盒存放的;14. 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或不摘去放炮母线而去查线、连炮的;15. 放炮崩倒棚或顶板出现严重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