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结婚制度婚约 1.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预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后的男女具有未婚夫妻身份。 2.婚约的性质在婚姻家庭法学上或亲属法学上有契约说和非契约说两种不同观点。契约说认为,婚约即定婚契约,是对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的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一是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二是返还赠与物。英国与美国采此观点。非契约说认为,定婚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并是法律行为,不具有契约性质,这种事实是按照法律规定而发生一定效力的。因此,任何人不得根据婚约提出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在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德国、瑞士、意大利采此观点。从历史上看,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对待婚约的立法态度有很大区别。大致可以将婚约分为早期型婚约和晚期型婚约。 (1)早期型婚约 个体婚制发展到有偿婚制时期,男子须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才能缔结婚姻,婚约由此产生。此时婚约的特征为: 第一,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定婚的结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六礼”为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