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