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年月日交通部交公路发号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第五条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