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7 年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 目 指 南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7 年 4 月目 录一 、2007 年 天 津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申 请 须 知 编 制 说 明 1二 、2007 年 天 津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申 请 须 知 2三 、2007 年 度 天 津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说明 14四 、天 津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2006 年 度 )1512007 年天津市科技型
2、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编制说明为做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工作,按照我委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的统一安排,特制订 2007 年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本须知体现了市创新资金常年受理、分批评审原则,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照本须知的要求,申报 2007 年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考虑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衔接,我委将在科技部2007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发布后,公布其新的要求。请再进一步申请科技部 2007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注意查看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资金网站()。22007 年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择优支持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大项目。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 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
4、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3. 重点支持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指南以外的项目,凡符合我市产业和技术政策,且企业有重大发展前景的,经与科技主管部门沟通后亦可酌情申报。(二)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3.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高技术服务业另有要求,具体要求
5、请参见指南);35.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5%。申 请当年注册的新 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6.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三)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1. 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2. 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重大项目;3. 科研院所、行 业研 发机构、大学以及国 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4. 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5
6、. 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6.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 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7. 国家及我市 863 计划、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发展计划相关成果的转化项目。(四)市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1 不支持的项目1 不符合国家、本市 产业政策的项目;2 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3 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4 已列入国家、市科技 计划并得到国家、市科技 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45 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
7、的项目;6 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7 指南中明确当年不支持的项目。2 不支持的企业1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 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 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式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市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 贴息、 资本金注入等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的创新活动。(一)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1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2 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 30 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净资产额不高于 2000 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8、;3 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4 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 ,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 指标应 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一般项目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获得临床批文、获得新药证书、获得生产批文等等);5 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6 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市创新资金、国家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
9、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57 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市创新资金分档资助,金额为 20 万元至30 万元;各区县立项或匹配资助金额应在市创新资金资助额的 50%以上。(二)贷款贴息1.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 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7 年度,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贷款贴息项目以 2006 年 4 月 1 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前申报的银行有意向给予贷款的贷款贴息项目,必须在该批受理截止日一个月内提交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2. 企业职工人
10、数不超过 500 人;净资产额不高于 4000 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 4000 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 30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3. 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市创新资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4. 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市创新资金分档资助,金额为 20 万元至 30 万元;各区县立项或匹配资助金额应在市创新资金资助额的 50%以上。(三)技术转移项目技术转移项目是由企业与技术研究单位共同实
11、施的项目,重点支持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转移,加速应用技术开发到商品化(D&C)的进程,提升企业在价值链中的作用,实现产业集群中的链条升级。技术转移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市创新 资金分档资助,金额为 20 万元至 30 万元;各区县立项或匹配资助金额应在市创新资金资助额的 50%以上。61. 技术转移项目的支持对象1 企业应符合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基本条件,与研究机构没有股权关系,管理人员也不受雇于研究机构;具有消化、吸收、应用成果的能力。2 研究机构属于下列类型:国外研究机构、大学、企 业的研发中心;国内中央、地方省 级研
12、发机构、大学;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行业 、产业 基地所属的、面向特定 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机构。3 项目应符合创新资金支持的基本要求,企业与研究机构已签订技术转移合同。 对于国际技术转移项目,需提供技术转移方的相关资质和中外文技术转移合同文件。2. 本年度重点支持结合本市高技术优势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项目,申报按企业属地原则,流程同一般项目的申请;3. 项目由企业申请,申请材料在原有基础上应增加研究机构的介绍,包括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基本情况;4. 创新资金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究机构在技术成果向商业化转移过程中的技术完善费;企业对技术转移成果的消化吸收费;补充
13、企业支付给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购置费及相关技术转移咨询费。(四)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是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 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项目;承担重大项目的企业应有良好的综合发展基础和实力,有高成长特性并有重大发展前景。(五)创业项目为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弥补天使投资的不足,我市对天津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全市其他孵化器组成的网络中孵化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天使投资创业项目形式予以资助,并委托专业天使投资公司实施,通过创业项目支持孵化器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7创业项目单项投资额不低于 20 万元。我市的创业项目可进一步申请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
14、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投资补贴。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核审符合要求的创业项目,核审通过的, 给予不超过 40 万元的投资补贴。各孵化器及其委托的其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创业项目可一并通过市科委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1. 申请创业项目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注册资金不超过 300 万元;2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 18 个月(申请 2007 年创业项目的企业注册时间为 2005 年 10 月 1 日以后);3 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4 申请企业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2
15、. 申请创业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1 申请的项目符合2007 年度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不包括高技术服务业类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项 目知识产权为企业自主拥有;2 申请项目处于研究开发或中试阶段;3 申请的项目其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 申请项目的执行期为 24 个月,起始时间为 2007 年 7 月份,执行期结束后项目至少要进入中试阶段。3. 在向科技部申请投资补贴时还需提交以下文件:1 投资机构营业执照(需加盖投资机构、服务机构印章);2 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 投资协议
16、及投资报告;84 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5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变更前、后董事会决议及投资机构董事会决议);6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第二章 管理单位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科委负责确定市创新资金项目立项,组织和推荐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向市科委推荐本地区的项目,并应建立固定的配套资金。二、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市创新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承办市科委交办的相关工作。三、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地区企业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并设立地方创新资金或制订匹配政策,同时协助市科委做好所辖区域内市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管理工作。四、咨询服务机构各咨询服务机构在相关企业有需求时向其提供申报项目的咨询、辅导等工作。从事创新资金服务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必 须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市科委的认定。已经认定的咨询服务机构名单 附后。第三章 项目申请一、申请时间市创新资金常年受理、分批评审。二、申请程序1 申请企业登陆市科委网站 或天津市科技型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