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初级职称及首定要求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1、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本次申报的资历计算到2010年12月底止,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2、初次定职工作:大中专(全日制或成人教育)毕业生在专业对口、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由个人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定职表,经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