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