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不当得利概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也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来保护丢失东西而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虽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为罗马法所设,但罗马法依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承认个别的诉权,尚无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民法学说和判例均承认不当得利制度。在法国,由于其不承认物权行为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不当得利法不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