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重大遭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各(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分)公司。第三条 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内部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人员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党政正副职及安全业务主管等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系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安全或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集团所属的子(分)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