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