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教育培训管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负责人、员工、临时工、农民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25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3学时。 第三章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其培训